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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灵鬼宠物医院(上海宠物诊所)

来源:www.70797.net 时间:2022-11-14 11:15 点击:214 编辑:龙娥

1. 上海宠物诊所

上海爱博口腔诊所是一个私人诊所,医师技术好,设备也比较好,服务态度优良。就是收费要比公立医院高一些。

2. 上海宠物诊所招聘

上海兽医站给宠物狗宠物猫看病的,因为兽医站就是给动物宠物看病的只要给钱都看的

3. 上海宠物诊所怎么样

上海申生物医院     长宁路131号(近江苏路) 古北店:吴中路507号近虹许路

上海哈利宠物医院        剑河路599弄107号

建平动物诊所 虹桥路1778号 

上海长宁国兴宠物医院         长宁区虹桥开发区虹古路258号 

农科院科技开发中心犬猫诊疗所 茅台路598弄3号

康康宠物医院        茅台路606号

4. 上海宠物诊所选址要求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做了更为详实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新条例进一步规定,若养犬人违反相应规定,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条例实施后,上海或迎来养犬登记和免疫高峰。目前,本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仅有3个。办证权利则可能将下放到派出所,这样全市就有300多个点进行受理登记。

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5. 上海宠物诊所转让

如果宠物店开展宠物美容和宠物用品的只是需要的工商局的个体营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就可以了.象宠物美容这个工商部门没有相关标准有的要求在营业范围上写宠物用品零售和宠物美容,有的地方要求开宠物店写宠物服务。这个因地方不同有所差别。一般来说都非常好办10天左右就能办下来。

如果有卖狗猫等宠物的业务,你还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经营许可证,目前绝大部分宠物店都在卖宠物活体但没有办相关手续。

要办理诊所或宠物医院的话,就要到畜牧兽医局或当地的农业局去办理诊疗许可证.如果你是经营宠物用品,且有劳动手册,你可以在基本选好经营场地后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去申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可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如果你是经营宠物买卖或护理等业务,你必须经畜牧办的条件许可,然后到工商管理所注册登记.---------------------以上是正常办理手续,对于外籍友人来说还不太清楚,你可以按照以上的流程先咨询一下你那里当地的各个办理机构.一定要全部问明白了再准备办理手续,别到了最后办到一半被某些事情卡住了.

6. 上海宠物诊所数量

上海申生动物医院:长宁区金珠路1001P

上海得意宠物诊所:古羊路321号

上海鹏峰宠物诊所:柳州南路90号

上海捷捷宠物诊所:临平路304号

上海晶明宠物诊所:普陀区真光路1073号

心愿宠物诊所:瞿溪路916号

清苑宠物诊所:白玉路396号

7. 上海宠物诊所要求

上海申生动物医院:长宁区金珠路1001P

上海得意宠物诊所:古羊路321号

上海鹏峰宠物诊所:柳州南路90号

上海捷捷宠物诊所:临平路304号

上海晶明宠物诊所:普陀区真光路1073号

心愿宠物诊所:瞿溪路916号

清苑宠物诊所:白玉路396号

8. 上海宠物诊所面积要求

上海迪士尼乐园面积116公顷总规划面积7平方公里,迪士尼乐园中心位置处于北纬31°4″ 东经121°35″。

拓展资料

上海迪士尼乐园,是中国内地首座迪士尼主题乐园,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开园。它是中国第二个、中国内地第一个、亚洲第三个,世界第六个迪士尼主题公园。

乐园拥有七大主题园区:米奇大街、奇想花园、探险岛、宝藏湾、明日世界、梦幻世界、玩具总动员;两座主题酒店:上海迪士尼乐园酒店、玩具总动员酒店;一座地铁站:迪士尼站;并有许多全球首发游乐项目。

2016年3月8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首批园内实景图。园内的创极速光轮将成为全球迪士尼主题乐园中首创的景点。

上海迪士尼乐园地处北亚热带南缘东亚季风盛行的滨海地形,属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降水充沛,光照较足,温度适中。

9. 上海宠物诊所检查名单及公示

上海市宠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10. 上海宠物诊所面积

上海达丰占地面积35万平方米。2000年12月7日,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商——广达电脑在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投资1.7亿美金,建立了以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为首,由达丰、达功、达伟、达业、达福、达利、达人、达群八个子公司和达研、达威两个兄弟企业构成的QSMC广达上海制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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