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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宠物狐狸(上海宠物之家)

来源:www.70797.net 时间:2023-01-05 12:45 点击:258 编辑:admin

1. 上海宠物之家

上海市徐汇公安分局接待中心可以办。

办理时间:每周三 8:30----17:00。地址: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养犬者的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的两倍以上,并独户进出;每户只准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征得邻居、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饲养的犬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养犬者居住地须属规定可以养犬的地区;申请人员办理《犬类准养证》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进关的犬须提供犬类《健康免疫证》(复印件);

申办手续:申请《犬类准养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提供足以证明犬只正常来源的凭证;征得邻居、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犬主1寸头像彩照1张;1寸犬只头像彩照1张、3寸侧面(全身)彩照1张;犬管费:中山环路以内2000元人民币; 中山环路以外1000元人民币;《犬类申请审批表》须相邻4户以上邻居签署同意养犬的意见,居委或物业管理、派出所社区民警、派出所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 分局治安值班室(中山南二路1020号)领取《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

2、 按《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后,报治安支队;负责接待办理《犬类准养证》。

3、审核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犬类准养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之申请人。

办理时限

分局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限制养犬区域(徐汇区内环线内),每犬每年2000元;

二、控制养犬区域(徐汇区内环线外),每犬每年1000元;

办理依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2. 国内宠物狐狸

现在国内一般作宠物的狐狸是耳廓狐

也叫大耳狐狸,就是北京动物园里那种

一般1000元左右

真正的宠物狐狸现在国内还很少有人饲养

而且价格不菲,光本身价值+运费+进口检疫关税等就要上万

3. 宠物店狐狸

西宁宠物店不卖狐狸,因为它是保护动物。

4. 上海宠幸宠物

卫士猫粮有专卖店

卫仕品牌,是上海宠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自主创立的宠物健康食品品牌。

卫仕,超过15年犬猫营养研究经验,深研中国饲养环境下犬猫膳食需求。

秉承“让爱宠相伴的幸福更长久”的品牌使命,不断探索提升宠物营养的科学配方,守护你的快乐。

我们是一家以高新科技为基础,专注为宠物研发健康护理产品的公司。

5. 狐狸宠物店

D伯爵

宠物店的主人,一个神秘的中国人,双眼一金一紫,经常穿着漂亮的唐装(不知道他究竟有多少件唐装?据说有152件)。伯爵这个称号是在四代以前受勋的,只传到伯爵的祖父那一代。在《恐怖宠物店》里出现的是我们熟悉的三世。把甜食当饭(家族的习惯,绝对的素食者却极爱甜食),曾多次被雷欧以甜食诱惑之。 雷欧·欧雷克特

美国人,脾气暴躁。经常和三世吵架,和阿澈打架,有一个比他小十多岁的弟弟。因“美杜莎”一案与三世结缘,在之后的接触中,逐渐认同三世,接受三世的作法,甚至出现保护三世的想法。雷欧的作法,令三世对雷欧开始改观。目前正追踪三世中。在新恐怖宠物店裏只有在第一卷与第二卷的番外篇和第十二卷的末尾出场。 克利斯

克利斯多福·欧雷克特,美国人,长大后做了FBI。因生母产下他后去世,所以寄住在叔叔家,但后来家里那种微妙的平衡被表姐莎曼珊打破,被亲大哥雷欧带到三世的宠物店寄住。第10卷以前是不会说话,有“看”的能力,看到宠物店里动物们的人形和奇怪的幽灵。 Q(小一世)

它~~~~算是动物吗?????兔子似的身形、耳朵、眼睛、前肢;一条老鼠的尾巴;青蛙的后肢;蝙蝠状的双翅;还有头上的一对乳色小角,玲珑得像缩小了的象牙……后来才知道他原来是三世的祖父变化而成的,一直在三世身边照顾他。 二世

漫画里三世的长发老爹,一世的儿子。二世和三世的关系似乎充满着矛盾,一方面二世似乎认为 三世对人类的态度太过仁慈,时常干涉导致父子不合,另一方面二世又时刻关心着三世(表现为送猩猩啦,送饕餮的血啦之类的)。最终因为其“人类毁灭计划’而被雷欧一枪爆头,重生为四世。年轻的时候身份是纽约大学的香港留学生。 朱香·润丽·华南(红龙)

一个地区的守护者,拥有三重性格的龙,这是因为在出生前被不同的人抚养过。朱香代表三世、润丽代表不小心被三世送错到客人家的小孩、华南代表雷欧。 王/阿彻(饕餮tāotiè)

在“王”的期间因为心灵被污染,而想吃掉三世,被捕后,挖出自己的心脏食了,变成阿彻。脾气非常暴躁,常咬雷欧。 小胖(浣熊)

又一个LOLI,很喜欢克利斯的样子,不能给它吃饼干,因为它拿到饼干之后会放在水中清洗,饼干就化了。 阿澈(饕餮)

阿澈山羊的身体(?)和狮虎般的獠牙。化身为王先生,为了吃掉伯爵。后被伯爵带回店里,后半部分一直和浣熊小胖和克利斯一起玩,性格暴躁却不失可爱。

小P(极乐鸟)

又称极乐鸟花,相传很早以前某个岛上的王公贵族的余兴节目就是看毒蛇跟他们决斗。若鸟唱的好,那毒蛇会就歌入眠.可只要旋律稍微一混乱,毒蛇便会吃掉他的喉咙,声带。只有雄性会唱歌,亦只有雄性漂亮(像孔雀);为了繁殖后代,雌性会将雄性吃掉做养份。(像螳螂)

美杜莎(蜥蜴)

和古希腊传说中的九头蛇怪同名,双眼看到人之后会将之变成石头,所以要用布蒙着,身体缺少正常的色素,据说以前是用来养育作为武器的。爱上了自己的主人,在主人因看到自己的眼睛而死后,亦透过镜子看自己双目殉情而死。

爱莉斯(兔子)

人形时的外貌与一对父母刚去世的女儿相似,被带回家。本来不会说话的兔子,因喊了句“妈妈”“爸爸”令到那对夫妻欣喜若狂,进而满足它要吃甜食的要求,但这一来便违背了与三世定立的“契约”(不得喂除新鲜水果蔬菜以外的食物),引发一连串恐怖事件。最后使得丈夫被吃掉,妻子被咬掉几只手指。故事中的一句话让我感触良多:“父母的溺爱,从一开始便将杀亲的罪名强加于子女身上。”

杜莱澈(杜宾犬)

退役军犬,被三世用作导盲犬卖给了人。双耳应军队要求被切去一半,(不过如果不切的话就不像杜宾犬了~~)。很酷、知性、精悍、感性是大家对他的评语,整一条忠犬。

小姐(猫)

很可爱的LOLI,因为太可爱了,所以主人被三世哄骗下买走它。但主人违反“契约”惹她哭,所以又被三世带走,最后还是以原形跟着主人走。

爱薇\艾芭(人鱼)

个性凶暴,喜欢吃海鲜类食物和有“爱”的滋味的人肉-_-||||。因为吃了歌星爱薇,所以变成了她的样子.

剑齿虎

300万年前广布于全世界,在一万年前绝迹。

朱鹭

濒临绝种的鸟类(最后还是灭绝了,因为伯爵让雷欧吃了最后的蛋),似乎与近亲交配和没有后代有关。(实际上这种鸟就是朱鹮,并且没有灭绝...........)

黛西(狗)

流浪狗,在第一次见到主人后就下定决心永远守护主人,即使再次被抛弃,这个决定也没有改变过。三世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帕比(泰迪熊)

这~~~好像也不是宠物吧??德国纳粹期间,某个父亲为保护女儿,不惜将灵魂买给恶魔,(在Devil中出现的认不清楚家人的老婆婆的父亲)而换回的保护神。吃掉了女儿12岁之前的记忆,在女儿将死之时唤回记忆。“不知道他们现在在哪个天国……”

美洛(电子鱼)

电脑程式制造出的鱼,不是宠物的宠物。是主人想像中的完美女性,美丽、神秘,因而令主人被杀,最后自我毁灭。

嘉得露(红花)

一生只开一夜,为主人而开,代主人凋零的花(一命换一命)。三世送给雷欧的东西,似乎在送花之前,三世已经知道雷欧可能会遭遇危险,并为此丢命,所以才将这种花送给雷欧的。

南方冥王(马)

传说中马王的子孙,耳朵听不见,双瞳非常漂亮。三世就是看中了它的双眼,不惜一切代价要买下它,最后失败。

庆麟(麒麟)

雌性的麒麟,不知道和苍麒有什么关系呢??认主后,可以帮助主人坐上王者之位(要以人民之血祭祀),其实是很慈悲的生物。

思露塔娜夫人(九官鸟)

会说人话,人形状态和雷欧的母亲很相似。

菲力浦(海豚)

很漂亮的小男孩,“人类心灵的治疗师”,

在书的最后面作者说他是dolphin,也就是海豚。

潘朵拉(猫)

超~~~~漂亮的LOLI,拥有标志王位继承人的项链,很喜欢自己的主人。

舞剑者(斗鸡)

天生就要活在打斗之中,只有胜者才有存活下去的可能。幸好现在已经禁止这种可怕的活动了。

蒂娜(美洲豹)

守护印加帝国的宝藏的神兽。为帮助主人找寻宝藏,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

布兰加(拉萨犬)

有很长的毛,似乎是和达拉夏尔的法王一样,可以不停转世。

人鱼

救过希德和岛上人类的人鱼,深爱着希德,是真正的野生人鱼,“你要选择未来的人生,还是过去的记忆呢?”

阿天(九尾狐)

阿天似乎是最高级的天狐,不知为什么会呆在三世的店里。在不同人的眼中有不同的形态。

贝妮·珊(青鸟)

青鸟摘自比利时的童话《青鸟》,意味着幸福,人形是小说家艾姬多娜小时候。

西虎(王者之虎)

似乎和一休制服老虎的故事有关,只要出现在画前的人是认定的主人,它就会出现于画里的竹林中,完成主人的愿望。(认主的能力似乎比麒麟差点。)

朱香·润丽·华南(红龙)

一个地区的守护者拥有三重性格的龙,这是因为在出生前被不同的人抚养过。朱香代表三世、润丽代表不小心被三世送错到客人家的小孩、华南代表雷欧。

翠凰(凤凰)

雄为凤,雌为凰。可以帮主人实现任何愿望,有时也会钻空子。

女儿(狒狒)

古代猴子的一种,是二世(三世的爹)培育出来的动物,特地为三世准备的药。

6. 上海顽皮宠物

1、蝴蝶兔:蝴蝶兔是最受欢迎的种类,它们具有华丽的外形和可爱的表情,是最受欢迎的兔子之一。2、藏獒兔:藏獒兔拥有浓密的毛发,优美的外形硕大的耳朵,因此它们是热门宠物兔的第二名。3、点耳兔:点耳兔拥有浅色的眼睛,它的腿相对还比较短,但也具有活泼的活力,是热门宠物兔的第三名。4、英国短毛兔:又称兔宝宝,它们非常友好,爱玩和捣乱,外形可爱,非常可爱,是很受欢迎的宠物兔第四名。5、金毛兔:金毛兔以浓密的毛发见称,它们拥有俊俏的外形,活泼可爱,十分受欢迎,是理想的宠物,排在热门宠物兔第五名。6、银基特兔:银基特兔具有活泼开朗的性格,它们喜欢大声地叫唤,爱好戏剧性的动作,是欢迎的宠物兔第六名。7、婆罗洲兔:婆罗洲兔是调皮机灵的动物,它们性情温顺,会主动分享快乐和欢笑,非常可爱,是欢迎的宠物兔第七名。8、黑斑兔:黑斑兔拥有可爱的表情,富有活力,活泼可爱,受到家庭成员的喜���,是受欢迎的宠物兔第八名。9、巴斯克兔:巴斯克兔具有可爱、温顺、感情丰富的性格,它们很友好,活泼可爱,是欢迎的宠物兔第九名。10、比熊兔:比熊兔是胆大妄为的,它们外形可爱且各方面性格完美,活泼可爱,拥有可爱的表情,是热门宠物兔的第十名。

7. 宠物 上海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公安分(县)局后勤保障部门按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费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公安分(县)局后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后勤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县)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部门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根据《条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的养犬人或者单位;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条例》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罚款处罚,可由属地派出所批准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公安分(县)局批准作出。

  (五)公安部门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二,共三联)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六)公安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见附件三,共两联)和《收容犬只清单》(见附件四)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公安分(县)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以上(含35cm)的犬只。

  (四)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遇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公安分(县)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公安分(县)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8. 上海市宠物

上海申生动物医院:长宁区金珠路1001P

上海得意宠物诊所:古羊路321号

上海鹏峰宠物诊所:柳州南路90号

上海捷捷宠物诊所:临平路304号

上海晶明宠物诊所:普陀区真光路1073号

心愿宠物诊所:瞿溪路916号

清苑宠物诊所:白玉路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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