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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养猎犬什么用都没有猎物(农村可以养猎犬吗)

来源:www.70797.net 时间:2023-01-09 16:00 点击:300 编辑:admin

1. 农村可以养猎犬吗

可以啊,有院子更好了。

农村环境不像城市那么拥挤,可以经常带狗狗放放风,有利于狗狗身心健康。

柴犬毛很厚重,因为它是北方犬种需要抗要特别注意柴犬的皮肤状况。还有一点也需要讲,因为柴犬毛很厚,所以换季的时候掉毛很严重哦!

柴犬很爱干净!所以要定时给它清理毛发,给它洗澡,尤其是带它散步回来。

特别热的夏天,我们可以一周帮它清洗一次,因为勤洗澡不是很好,但也不能不洗澡。

到了秋冬季节,十天半月洗一次就可以了。洗完澡擦干毛后再用梳子梳理梳理,因为毛厚,太容易缠在一起。

柴犬大概得在三个月之后才能独立生活!

建议三个月之前的狗宝宝一天喂食4次,可以喝羊奶粉,营养很丰富,蛋黄也可以!

等到了五个月之后,就可以正常喂食一天3次了可以喂食动物的肝脏。

等到了成年以后,一天吃两顿也可以,但主要还是以狗粮为主,肉类配合着吃就好。

喂食八分饱就好,不要太多,给它换粮食的时候慢慢来,切忌一下子全换了,别说是狗狗,就算是人类一下子改变饮食也不能很好的适应!

柴犬对食物不太挑食。成年后的柴犬也只讲究吃饱就好。

小狗在幼犬的时候需要蛋白质,因为它需要足够的营养。柴犬宝宝小时候身体脆弱,所以可以用动物的肝脏,或者蛋黄,羊奶粉,等食物来补充营养。除此之外,钙和磷都是骨骼成长必不可少的成分。

煮熟的蔬菜,碾碎之后也能给柴犬吃。一般的谷类,五谷都能吃。

最好给狗狗吃点杂粮,玉米,麦片,小麦等,也可以吃煮烂的黄豆。因为纤维含量比较高好吸收。

2. 适合农村养的猎犬

乡下养的小狮子狗乖巧

3. 怎么养猎犬

青山犬这种狗就是田园犬的分支,所有的原生犬都是非常好饲养的。青山犬饲养特别简单,剩菜剩饭给它就能吃饱,随便一个土豆子地瓜炖点苞米面,就是它一顿饭,假如加一点肉沫,油,狗吃的更开心。

它们不像宠物狗那样娇贵,也不容易得病,不过假如真的像饲养好青山犬,不要喂太多的人吃剩下的食物,盐分高的食物会导致狗视觉下降,影响打猎的效果。

也不要给吃太多的好吃的,体重升高影响灵活性。

4. 什么狗可以当猎犬

1、阿根廷杜高犬:世界级猎犬,嗅觉灵敏、肌肉发达、有持久的耐力、能够在无路可走的荒野里跟踪猎物的猎犬。它是活泼,坦诚,谦逊,友好的,不过分吠叫,可以意识到自己的力量的狗。作为一名猎手,它是聪明、安静、勇敢和无畏的。由于适合作为护卫犬,不适合城市饲养。

2、金毛:金毛犬是比较现代并很流行的狗的品种,是单猎犬,作为用来在猎捕野禽的寻回犬而培养出来的,游泳的续航力极佳。

3、平毛寻回犬:是一种多用途犬,可以成为家庭伴侣犬、猎犬、寻回犬,他是一种快乐、活泼的狗,表情聪明,线条整洁。平毛寻回犬必须象传统中所描述的那样:“有力而不笨重,活泼但不瘦弱”。

4、凉山犬:凉山犬抗病能力强,自身基本上没有某些纯种犬那样的遗传病,近年来被很多爱犬人士推崇为中国四大名猎之一。凉山犬生性警觉、温顺、听话,对陌生人有较强攻击性,可看家和打猎,起骚好其嗅觉可以追踪到3天左右猎物走过的痕迹,且凉山犬合群,所以大多适用于群猎。

5、细犬:细犬是一种非常优秀的猎犬,奔跑的速度非常快,说它跑起来象离弦的箭一点儿也不夸张,它细长的身体,弹性极好的背部,流线型的整体结构,使它在奔跑的时候余刃有余。

6、下司犬:毛色光亮、洁白如玉,头部粗大,相貌凶猛,鼻、嘴、眼圈红润,双眼皮,胸部深圆,尾直而尾尖向上(鼠尾)。通晓人性,悟性好,忠实听话,颇受人们宠爱,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常被驯化为观赏犬。该狗的嗅觉特别灵敏,四肢强健,足底厚实,脚趾弯钩适中,趾间疏展,奔跑速度快,耐力和爆发力极强,天生就有很强的捕猎能力,是远近闻名的猎犬品种,被列为世界名犬排名第三的“中华名猎”通过系统强化驯养,可成为"小警犬"。

7、川东犬:川东犬在民间被用作护院和打猎之用,因此其机警、勇敢、沉稳、自信、直率、忠诚的性情得以延续至今。川东犬具有很强的领地观念,对陌生人会保留一定的警惕性。

5. 猎犬能家养吗

适合,它很可爱。

1、它就是拆家“能手”

虽然萨摩耶很听话、温顺,但是如果你没有带它出去溜达的话,那么萨摩耶会通过拆家的方式来发泄精力的,别以为只有哈士奇会拆家。

萨摩耶拆家的能力不比哈士奇弱,所以要养萨摩耶一定要带它出去运动!

2、玩起来特别的“疯癫”

别看萨摩耶平时乖乖的,其实当它玩起来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它的真面目,明知道自己一身白的,非要往泥地、水潭这些地方躺。

而且这货出去玩,面子很重要,身上那都脏,唯独它的脸还是白的!

3、对它“难舍难分”的

养萨摩耶久了,你会发现自己太爱它了,出门的时候能带它尽量都会带上,特别是养了萨摩耶之后,旅游真的想都不敢想。

交给别人又怕不放心,放在宠物店又怕它吃不好!

6. 不禁养的猎犬

允许养德牧的城市有长春、武汉、西安。允许养德牧的城市是比较少的,因为德牧的猎性较强,饲养德牧,安全的问题很难控制。中国只有三、四线小城市不禁养德牧,一、二线大城市都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德牧被很多城市列入“禁养的烈性犬”,如上海、北京、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

7. 农村可以养猛犬吗

可以在农村养很多狗,不过最好是办证,打疫苗,做好安全措施,在保证不扰民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8. 农村可以养猎犬吗现在

村里养的土狗也就是中华田园犬跑跑玩玩还行,要是专门用于打猎的话还是够呛的。

土狗虽然智商高服从性不错但爆发力和持久性不好、攻击性偏弱,拿来当猎犬用有点勉为其难了。我们这是河北地界和山东紧挨着,原来我姑父好玩狗,一到冬天约上两三朋友带上狗就去地里逮野兔子野鸡啥的去了,那时不像现在野物还是有很多的。出门不大带土狗的一般都是灵缇和细狗子,都是淘换来专门抓野物的狗子。两种狗都是细高个,四肢修长身材偏瘦都是奔跑的好手。

灵缇犬是世界上犬类中奔跑速度最快的犬种,能达到六七十公里/小时,了解中东地区的人知道那块每年都有灵缇犬的跟赛马类似的比赛;细狗(中国细犬)是我们河北山东这块的本地犬种,相对灵缇速度要略逊一筹,但嗅觉灵敏度以及转弯的速度上更好。所以两种狗相辅相成弥补了相互的不足。而且狗子只要中途主人不让停,它们会奔跑到精疲力尽,再也跑不动为止。

说回土狗能不能拿去打猎,相对于上边说的两狗来说土狗的劣势就比较大了。跑跑不快爆发力不够持久力不好,各项数值都比较平庸,只能说每种狗都有它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土狗(中华田园犬)的特点决定了不太适合打猎这个活,但拿来看家护院是最合适不过的狗子了。

9. 养猎犬犯法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管理费用支出,列入政府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养犬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管理收容场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涉犬经营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财政、发改、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公益宣传。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依法协助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备案登记等义务,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科学养犬,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投保犬只责任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提倡为犬只进行绝育。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以下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一)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二)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养犬管理系统,采集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第十五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为本市户籍人口或者具有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的住所;

(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者其他合法用途;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及养犬标识;

(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饲养犬只数量三只以上的应当说明合理用途。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犬只登记手机软件,会同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下列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犬只饲养地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

(三)变更、注销、补发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等情况;

(四)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行为记录;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登记制度。由市公安局制定具体登记办法。

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养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犬只,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其设置的养犬管理综合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年检。

当年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不予年检。

第十九条 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以及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放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失踪、死亡的,应当自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

将已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犬只智能犬牌、电子身份芯片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办理场所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二十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周岁以上无配偶、无子女孤寡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无主犬只的,收养期间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场所禁止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城市公园、广场、封闭式景区和海水浴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五)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相关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相关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犬绳(链)牵引犬只,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必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单位养犬的,不得出院遛放;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上款(二)(三)(四)项有关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一般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一般不得携犬出户;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犬只因病到严格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养犬人应将伤人犬只交由公安机关收容,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留验观察,收容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遵守本市养犬行为规范;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携犬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检疫。

外地犬只在严格管理区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犬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向农业农村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养犬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

第二十八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第二十九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固定场所以及圈养或者笼养设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接种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办理养犬登记并年检。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收容所,用于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违规犬等。犬只捕捉、收容、饲养等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可以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鼓励动物养殖单位、相关管理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所和其他收容救助犬只的社会团体,可以将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领养收容场所犬只的,按规定办理免疫、登记等手续。

领养的犬只不得销售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应当告知养犬人领回犬只。养犬人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回犬只的,视为弃养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二)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外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计入处罚记录;

(二)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管理区内,出院遛放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原因外出时,未对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收容犬只;

(二)一般管理区内,未拴养或者圈(笼)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收容犬只;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多人投诉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收容犬只;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四十条 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养犬个人信用记录。

除前述有关收容管理的规定外,养犬人在一个年检周期内受到五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大型犬、烈性犬名录的犬只和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由公安机关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流浪犬,是指在户外无人牵领且无法查明养犬人或者无法与养犬人取得联系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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